有关于土地方面的问题?
您提到的土地所有权争议,属于土地纠纷的一种。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十四条,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,由当事人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由人民政府处理。单位之间的争议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;个人之间、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,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。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,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因此,您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协商,协商不成时,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处理,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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